很多人都曾去過鬼屋,體驗心跳加速的感覺。
但如果游客反應過度的話,可能會造成意外的人身傷害。
近日,日本媒體報道了一起鬼屋工作人員被暴打事件。
事情發生在12年前,然而到現在,官司還沒結束。
2011年9月10日,日本一位男游客隨著公司組織的旅行,來到位于京都市右京區的東映太秦映畫村。
值得一提的是,這名男游客是空手道5段,當時還喝了酒。
中午時分,男游客進入映畫村里的鬼屋娛樂設施「史上最恐怖的鬼屋」。
沒想到,男游客剛進去就被嚇得不輕。
他「下意識」做出反擊,踢中了鬼屋男性工作人員的下巴,導致對方骨折等重傷。
意外發生后,男游客接受了警方的調查。
男游客向受重傷的男性工作人員道歉,支付了醫療費等費用,沒有受到刑事處罰。
2015年3月,受傷的工作人員向男游客提起訴訟,要求獲得賠償。
一年后,2016年3月,男游客以支付1000萬日元(約合人民幣52萬元)與工作人員達成了和解。
時間來到2023年1月,
現年49歲的男游客,在京都地方法院反告鬼屋運營公司,索賠550萬日元(約合人民幣28萬元)。
男游客認為,
鬼屋運營公司雇傭了工作人員扮鬼,就應該肩負起安全方面的義務。
「鬼屋方面沒有預想到,受到驚嚇的游客會有怎樣的反應,其實瞬間做出反擊是非常有可能的。
」
那麼,作為運營公司方面,就應該確保游客與扮鬼工作人員之間隔開足夠的距離。
既然游客可能會做出攻擊的舉動,那麼運營公司就應該好好培訓工作人員,對此有所防范。
對此,日本前特搜部主任檢察官前田恒彥發表了自己的看法:
如果說鬼屋運營公司在對演員的安全義務方面沒有做到位,那麼自然該承擔起對演員的賠償責任,但對導致演員受傷的游客不用承擔賠償責任。
不過,這里可能存在「代位賠償」的問題。
如果說演員受傷,是基于游客和運營公司雙方過失導致的「共同不法行為」,那就應該按照雙方的過失比例進行賠償。
先算出游客應該承擔的賠償部分,超出部分就由運營公司承擔。
在此之前,游客已經向演員賠償了1000萬日元。
如果按照責任劃分五五開的話,游客可以向運營公司索賠對方該承擔的500萬日元賠償,還有50萬日元應該是律師費。
這起訴訟預計將于今年3月14日,在京都地方法院舉行第一次口頭辯論。
媒體曝光后,日本網友紛紛發表了自己的看法:
「鬼屋應該禁止喝酒的人進入啊。」
「男游客是不是醉到已經忘了自己進了鬼屋。」
「我幾年前去這個鬼屋時,有工作人員確認游客是否喝酒,是不是因為發生過這起傷人事件……」
「如果說準確踢中演員下巴,那麼似乎喝醉和受驚也不能成為借口了吧。」
「我可是喝醉后可以KO演員的強悍男子。」
男游客可能一開始是抱著這種向周圍人吹噓的目的。
按理來說,他應該去坐牢的。
「我還以為是受傷的演員起訴運營公司,沒想到是傷人的兇手索賠。
」
「這是傷人案件吧。
現在也還不算遲,京都警方應該逮捕這個家伙……」
代表者: 土屋千冬
郵便番号:114-0001
住所:東京都北区東十条3丁目16番4号
資本金:2,000,000円
設立日:2023年03月07日